银川拆迁案例:某厂确认强制拆除违法

2021-01-28
来源:

【客户为什么选择银雷律师事务所?】


客户自述:


银川某厂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经过建设房屋并铺设水泥地坪用于生产经营。

2019年12月2日接到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虽然填写为“园艺村二组横沟板厂”但该名称为本地人对客户的口头称呼,该处再无其他类似厂家,现该处只有水泥地尚未被拆除,通知书依旧写明要拆除房屋。于2020年11月13日强制拆除客户房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委托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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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雷律所开展的工作】


一、银雷服务概览


1、梳理事实,寻找违法点


2019年12月2日某政府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虽然填写为“园艺村二组横沟板厂”但该名称为本地人对客户的口头称呼,该处再无其他类似厂家,现该处只有水泥地尚未被拆除,通知书依旧写明要拆除房屋。


本所团队分析:政府送达程序违法,未告知陈述和申辩,未告知法律救济权利和途径。送达内容“房屋”指向不明


2、梳理证据,确定证明目的


针对客户提交的证据,团队进行整理、分类,确定证明目的。


例如;主体资质的证据、涉案土地来源、被告适格的证据、涉案违法行为的证据。证据完成之后,程序组律师去当地立案,启动维权程序。


二、具体维权过程


1、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撤销2020年4月15日《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代理意见


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中,称违法建筑是客户私自新建房屋,主体指向不明确,且没有勘察、询问笔录证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客户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本案中,政府通知对象处填写的“园艺村横沟”系客户所处位置 。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采纳了以上观点,政府撤销于2020年4月15日对客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2、第一次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撤销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代理意见


某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向客户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责令在七日内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该通知内容直接设定了客户的义务。镇政府在通知书中没有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条款,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面积和结构


政府对房屋的解释是要求清理场地上存放的楼板,政府对于房屋的解释超出民众日常理解房屋的概念,不符合下发通知的真实意思。政府作出的通知存在内容不确定性和通知行为的随意性。


诉讼结果


银川某法院作出(2020)宁8601行初533号判决,判决内容采纳了“内容指向不明”,程序违法的意见。撤销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政府向客户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3、第二次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确认政府2020年11月13日强制拆除被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意见


第一,政府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


第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通知书”不能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诉讼结果


法院采纳了以上观点,(2020)宁8601行初601号判决确认政府2020年11月13日强制拆除被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4、申请行政赔偿


目前,行政赔偿申请已经启动,政府机关正在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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