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颁布、2009年修订、2013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已经明确提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1、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有一定的限制,不允许随意地、无限制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但必须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收集,否则就是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商业经营者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包括其工作人员不仅不能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丢失。
3、对于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也有相应的限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不管是通过打电话还是发信息的方式向公民个人发送商业性信息,都是对个人正常生活的一种干扰甚至骚扰,必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之内。一般来讲,应当在事先征得公民个人同意之后,采取公民个人可接受或允许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信息发送,不应当采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公民电话等联系方式后进行“骚扰”的方式,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