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行政案件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信息公开

裴延磊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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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作为原告一方的委托人们即使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行政机关依然要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这确实是给原告及律师提供了不小的优势。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即便实行这样的规定与原则,行政案件的胜诉率仍然很低,笔者认为除其他因素外不能排除的原因之一便是原告怠于举证。


   一般来说,被告需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举证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为例,需要证明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程序,如不符合相关规划则征收决定将会面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风险。当行政机关在法庭上呈现出上述有关证据时,那么原告的律师就只能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内容直接予以核实质证,很多时候征收部门就会采取以规划部门出具复函或者证明的方式证明其征收的合法性。当原告律师手中没有相关文件的时候,也仅能提出是结果性文件,真实性存疑质证意见。


   但如果原告律师主动一点,以信息公开的方式事先了解该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内容,那么涉案项目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便一目了然。而且信息公开获取的证据真实性是不需要质疑的,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出具的复函或者证明如果与之矛盾,那么法院便会认定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违法,即原告胜诉。当然即便征收部门提供的复函或者证明与申请的公开内容一致,也可以节省律师大量的时间便于提高工作效率,无需再对征收部门提供的与信息公开对应的证据质证,将质证的重点放在其他证据上面。


   除上述原因外,笔者之所以喜欢用信息公开,还因为信息公开可以以邮件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无需本人亲自前往,极其便利。另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也不需要担心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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