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就万事大吉?实务中的骚操作颠覆你的认知!
虚拟案例:
小花、二狗结婚10年,育有一子小花狗,7岁。10年婚姻终于也是一地鸡毛,沦落离婚地步。两人也是体面人,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花狗由小花抚养,二狗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花狗年满18岁为止。夫妻共同财产101号狗屋一套,登记在二狗名下。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101号狗窝赠与婚生子小花狗,离婚后二狗应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双方起草协议后,甚是满意,办理离婚登记。怎料离婚2个月后,二狗拒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小花名下傻狗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现在我们来看看这份离婚协议中有哪些坑和雷?
1、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就可以不被分割?
民政局协议离婚,许多夫妻私下以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为了方便,便在民政局登记备案时,大笔一挥填写了“无夫妻共同财产”,以为以后就万事大吉,双方不会再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大错特错!实务中,即便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也可以提离婚后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未分割的财产应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能避免事后纠纷,一方反悔仍可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人民法院也会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质审查。那为了避免纠纷,应该如何约定呢?
可以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当然这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非常不利,很可能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那么财产分割约定,仅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就一定万事大吉吗,非也!这种概括式或者兜底式约定仍存在风险,遇上“较劲儿”的法官,仍有可能对双方财产进行大汇总,以显失公平为由或实质重于形式,进行重新分割。保险起见,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最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一一列明,一一分割。或者列明全部财产后,概括式分割,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总之,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2、房产赠与孩子,一方反悔拒不配合,怎么办?
最保险的方式,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直接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孩子。因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产生物权变更效力,赠与行为已完成,不可撤销,就不存在反悔可能了。
当然,实务中会存在暂无房本的情况,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房产赠与孩子,待取得房本后,办理过户登记。对该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可对受赠方起到保障作用,也为双方当事人免除后患。
3、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一般而言,离婚协议签字后,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其中关于离婚和抚养权部分不可撤销,当然抚养权问题可以提出变更,按照民事特别程序进行处理。但针对其中财产分割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撤销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进行重新分割。如前所述,不再赘述。
但实务中存在大量一方急于离婚,因此在财产上有所让步,以便快速离婚的案例。离婚后,另一方又以“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理由提出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这种应该如何处理呢,目前仍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那种协议签订时就没打算履行,尤其是对那些在财产上大幅度让步以便快速离婚的权宜之计,事后反悔的,绝不能得到支持。当然,对于存在法定事由,即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方,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可见,成年人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买单的,离婚协议签订时还是要慎重处理,如果真反悔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就起到了很大作用了,不要离婚一时爽,事后悔断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