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圣泽公司,月工资为4万元,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书》,陈振国最后出勤日为2021年2月9日。公司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工作态度不积极、造成公司项目开发延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不符,提出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等诉请。代理律师通过证明公司方违法解除,广泛搜集证据:包括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生病诊疗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通过我方的充分举证,法官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万元,加班工资1.1万元,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
二、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是否加班补休了;
3、商城充值是否自愿。
三、法院观点: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对商城充值,有当事人签字,应该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