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解决基础设施落后、房屋老旧、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各地区都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或者老旧房屋改造。当然老房子拆除了,自然就要安置新房子或者给相应的补偿能够买的起新房屋。不可避免的很多人就遇到了可遇不可求的“拆迁”,但拆迁各有差异,有的因为拆迁成为了暴发户,有的则因拆迁一贫如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忽略了评估的重要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忽视这个环节,会造成哪些后果?笔者结合过往代理的案例将对评估程序表达个人浅见。
法律法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可以知道根据上述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一旦被征收,那么评估公司的选择其实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的。但实际情况是,在选择评估公司之时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就被剥夺了。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不参加选择评估公司,或者拒绝或者弃权,也有的稀里糊涂随便选择一家。于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就由征收部门通过其主观意志决定了。一旦评估公司由征收部门通过其主观意思进行指定或者选择了,也就无法保证评估结果是评估公司独立、客观、公正的作出的。相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就会大打折扣。
如上所述,评估机构自主选择权被剥夺了,最终评估报告作出之时结果也必然是差强人意。当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手上时,申请复核及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就需要尽快行使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仅有10日的时间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的权利,而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也仅有10日的时间对复核结果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实际当中,很多被征收人要么连复核的权利都忽略,要么就是忽略了救济的时间。除此之外,被征收人不仅没有这样的意识,而征收部门也不在评估报告中告知,甚至不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利益也就理所当然的被损害了。
笔者接触的多起案件中,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一直认为只要不签协议,就一定能够提高补偿。等到征收部门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欲进行强制拆除时,最终只得以评估报告的价格签署了拆迁协议。此时签署协议不仅没有提高补偿,拆迁之始的的搬迁奖励费用也都没有了。很多被征收人往往都是第一次拆迁,因此并不在意评估的重要性。而法定程序中,如果评估价格不能否定,那么补偿价格即便房屋被强制拆除了,再提高补偿的难度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即便强拆赔偿可能还是要参照评估价格作出。
当然笔者也并不是建议让被征收人尽快签署拆迁协议去获得前期的奖励费用。只是想通过本文告知被征收人,评估程序在征收中的重要性。一旦忽略了评估程序中的救济权利,对于补偿标准的提高其实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评估程序中还是要重视自己的权利,如此才能获得合理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