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无论是谁,不要试图拿着公众利益当幌子,干一些违法勾当。法律红线不能碰,也碰不得,尤其是牵涉到房屋征收问题,在双方安置补偿协议还未谈妥的情况下,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旗号实施强拆,法律可不允许。近日,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裴延磊律师代理一起强拆民房案,经法院审理后确认当地部门强拆违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被告:为改善民生迫不得已强拆
苗先生是河南省某市某地一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已居住多年。2020年10月,某地人民政府作出《某地自然村搬迁补偿公告》,对苗先生所居住的村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实施征收。苗先生因为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拒绝搬迁。
2021年10月,相关部门将苗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导致屋内物品被埋入废墟,苗先生损失惨重,不服强拆行为,委托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裴延磊律师进行维权。
裴延磊律师了解案情后,帮助当事人将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管委会和接受委托、具体实施强拆工作的街道办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
2021年12月,河南省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辩称,涉案村庄搬迁涉及公众利益,是按政策进行的整村搬迁,是一项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实实在在的惠民举措,本次搬迁,本着尊重村规,群众认可的原则,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实施程序合法。案涉所属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原告以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为由拒绝搬迁,致使工程拖延,损害公共利益。为了不影响整体征收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影响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法律:红线不能碰,强拆要担责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其前提要求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是所有征收项目启动的基础。
所有的政府征收项目都必须具备公共利益这一前提,否则就不得实施征收活动。即便征收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不是实施强制拆除的理由,也不能代表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在征收项目中,强拆行为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实施强制拆除的实体及程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仅仅具备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远远达不到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对于上述案件,最终法院采纳裴延磊律师意见,认为:本案审查的事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性。《搬迁补偿公告》名义上是公告,其实质内容对某自然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被告与原告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告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处理决定,按正当程序行使其行政职能。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某乡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